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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方要求借款方签合同,缴纳500元国寿安全意外保险金,借款方签了合同照做了,可是不见他放款,又说拿什么2000元去做验证金才可以放款,借款方还是照做了,可仍然不见他放款,还说借款方银行卡未激活要拿3000元存在卡里去激活,借款方才知道深知自己完全是被骗了,一次次的要求借款方拿钱出费,借款方要求贷款方还自己所出的费用,说不还就去报案,贷款方却去法院解除了合同,合同上写着贷款方如有违约不按时放款的话就得付百分之二十的贷款利息违约金,借款方和贷款方都各有一份合同,请问律师,这该如何判呢

刑事辩护 2014-10-25 16: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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