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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8条的含义

刑事辩护 2014-10-27 18: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 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分析,建议能来电详谈。
  • 你好,要看具体的情况才能判断。
  •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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