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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签订矿山井下采掘承包合同,合同期为五年,但每年签订一次。2014年4月25日第二份合同签订并履行,9月25日该公司突然口头通知我们撤场,10月10日发函告知从去年开始我们一直没有完成任务(事实不存在,有证据)为由解除合同。据他们讲,解除合同主要原因是磷矿的市场价格,说我们违约是怕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说词。这样大的国有公司为什么敢承担责任呢?我们该如何维护我们的利益。谢谢!

其他 2014-10-28 11: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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