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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5号像当地法院起诉离婚,9月23号通知我开庭。开庭时对方声称不在本地来不了,法院让我回去等。10月23号又通知我去开庭,对方没来,法院的当时打电话给对方,说是无人接听,没办法,当时法院的人就让我撤诉,我没答应,10月28又让我去法院,我去了,他们还是让我撤诉,我当时没答应,他们说,我提供的地址找不到人,他们给了我一个星期去找对方,或者是给一个对方的明确地址,前提是必须对方要在。如果找不到人,我还不撤诉。他们就以地址不明确为由,要采取驳回撤诉。请问,我可以坚持不撤诉吗,驳回撤诉。我还可以起诉嘛,

离婚 2014-10-29 14: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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