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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李某想出国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需要钱遂向王某借款8万元,并立借据约定李某在出国之前将借款还请。在李某直到2010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还钱。此间,王某遂常与李某见面但从不提还钱之事。李某在国外两年与王某有过联系,也没说钱之事。2012年8月,李某回国。10月,王某要李某还钱李某当即表态月底还请全部借款,朋友胡某在场见证。11月5日,当王某再次问李某要钱时李某说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可不还。王某气愤地2天即向法院起诉要李某还本付息。\r\n问题:\r\n1)王某追要8万元的诉讼时效是否届满?为什么?\r\n2)李某于2012年10月还钱的承诺有什么效力?为什么?\r\n3)王某能否通过诉讼讨回借款?为什么?

刑事辩护 2014-10-29 08:5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可以向法院起诉追款;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从2010年7月27日至今,借款人有确认欠款的事实以及延长还款期限,两年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否则诉讼时效已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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