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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将于下星期到珠海签商铺预售合同。我看到[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说:....预售人代预购人办理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预购人可以留百分之十五的商品房价款,其中百分之十的商品房价款在预售的商品房竣工验收之后、交付使用之前支付,百分之五的商品房价款在预售人交付商品房房地产权证时支付....那么,我可以要求把这条文加入合同中吗?如果开发商反对加入此条款,我能不签合同而取回认购定金¥50000吗?如果不加此条款,将来我有权单方面根据条例这样做吗?谢谢指教。

其他 2014-12-05 21: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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