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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12年六月通过私人关系进入总部在济南的一家建筑安装公司做食堂炊事员,随后听从公司分配辗转山东境内各个工地工作,目前在德州禹城市,工资标准按照当时公司内部制度一级文员发放,今年八月份因各种原因,原公司被别的单位合并成立了新的公司,同时也换了新的主管领导,新公司的规章制度以我是临时工为由,工资标准降到我目前所在工地所属地平均工资,可是工地所属地平均工资只有两到三千,所以我想辞职,咨询了一下当初进公司签订合同的部门领导,说是我签的是无期限、工作任务完成为止的劳动合同,请问我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谢谢

其他 2014-11-02 15: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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