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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老人单位集资盖房,3.6万购置98平米房产,一直未办房产证。 2006年老人去世,由其子女一直居住。 现开发商对该地进行开发,由老人单位负责拆迁动员工作,补偿条件为新楼盘给予79平米房产,其余超出平方面积自付,但价格为单位在职职工价格的1.5倍,现要求与该单位在职职工同等待遇,要求是否合理,谢谢!

征地补偿 2010-06-09 17: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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