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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村里修路占用到我家的宅基地、杂地(果树地),生产队与我家签了《买地契约》,里面写“某村民小组因修建村道路面不够,特向本小组社员某某购买杂地___平方米,每平方米按_元计价,计得人民币元_整,经双方协议无异议,恐口说无凭,特立此据。落款村民小组并盖章,我家签字。”请问:1、此契约合法吗?我拿了钱,还能拿回剩下的地吗?2、村民小组是否有权处理这块地,不经过我家同意卖或送给别的村民?请给予指导。谢谢!

其他 2014-10-31 12:5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属于有效的。
    【追问】不好意思!还得问:土地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此征地未经过政府批准,应不合法;合同也将不合法。
  • 你可要求补充完整此协议,可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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