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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期过后未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的,须将其当月一个月的工资做为代通知金支付给公司,并不享有奖金。"请问公司的这条合同条款成立吗?有法律效力吗?符合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吗?

其他 2014-11-01 14: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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