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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哈尔滨的,我想问下:我女儿是某中学的体优生,在2013年5月22日她的教练让她替某小学校的一名学生参加哈尔滨市中小学生田径运动会比赛,在参加第二项跳高比赛中脚脖子扭伤,当时孩子不能走路,但是他们没有让校医给检查,而是老师给孩子背回学生休息场地让孩子坚持下一场比赛,然后又给我孩子背到铅球比赛场地进行比赛。待运动会比赛结束后,到附近的一个医院给孩子做检查,医生说可能是骨折,建议拍片进一步检查,但是老师没有给拍片,而是开车给孩子送回家。我们当天晚上给孩子拍片检查结果脚脖子三处骨折,第七天住院给孩子做的骨折内固定手术手术,今年二月二十五日又给孩子做的取钢钉手术,我们多次找到学校和教练关于孩子医药费及一些相关费用问题,校长说此次比赛不是代表学校参加的,是代表区里参加比赛,和学校没有关系,教练也没有给合理答复。我们又找到区教育局和市教育局,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我们起诉到法院,法院给孩子做鉴定是九级伤残,判决结果是:被告教练和学校共同承担百分之五十的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诉讼费和鉴定费也是我家和被告各承担一半。我们觉得这样判决不合理,对孩子不公平。请问这样判合理吗?

其他 2014-11-03 21:1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我也觉得不合理,初伤时及时休息诊治可能不至于伤到那么严重,有耽误救治的过错;不是本校的正常体育活动,是为了其他目的去代人参赛,教练应承担更大的责任。体育运动本身有风险,自己动作是否规范可以减轻点学校和教练的责任,但不至于减到50%,80%--90%应该教练和学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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