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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电子厂工作,午休时去厂区食堂吃饭,下楼时扭伤脚,导致右脚外踝骨折,这种情况是属于工伤吗?我递交了医院诊断书和病历及门诊办公室盖章证明,但厂领导说,短期这种情况只能算我是病假,如果一个月或者两三个月只能给我停薪留职处理,我觉得这种回复,一点都不公平,由于自身对法律问题不是很懂和了解,所以我想请教一下律师先生,我这种是否是工伤,领导这样做合理吗?能否有好的建议给我一个谢谢!

其他 2014-11-04 13: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建议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 其一,对于此情况建议你方申请进行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二,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其三,对于上述情况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那么你方可以保留相关证据通过诉讼的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 如果只是一般的伤害,可以让单位给予医疗期;如果你需要主张工伤,那就先做工伤认定
  • 建议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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