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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拆分给2家公司,要求和新公司签订新的合约,不签的就解除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解除赔偿金计算方式为08年以前不管做了多久只赔付12个月,08年至今的有一年算一年,加在一起即使连续在公司工作25年的也只能赔付19个月,请问这样的赔付合法吗。我们是无过错方,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增加赔偿金。谢谢!

其他 2014-11-05 13:31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单位做法不合法的。08年前解除合同的话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没规定只有12个月。
  • 公司的计算方式正确、合法。公司分立并不导致原劳动关系终止
  • 您好,单位做法不合法。 建议您致电委托律师,将为您提供法律帮助,为您争取最大利益。 希望可以帮到您,欢迎随时致电咨询法律问题!
  • 公司的计算方式正确、合法。公司分立并不导致原劳动关系终止,如果你出于个人原因不愿工作的话,法律上公司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的,公司现在愿意支付,其实已经给你优待了。
  • 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按照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工龄不足1年的部分,超过6个月的,给予1个月工资的补偿,不满6个月的,给半个月工资的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无固定期限合同应该是按照实际工龄补偿,否则请去劳动局仲裁维权。
  • 代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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