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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1)7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2)8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3)9月,甲、丁提出退伙。经结算,甲从合伙企业分回10万元,丁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4)10月,戊、庚新入伙,戊为有限合伙人,庚为普通合伙人。其中,戊、庚的出资均为30万元。(5)12月,B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请问:对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甲、乙、丙、丁、戊、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

其他 2014-11-08 23: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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