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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小姑子(原告)现就1991年回迁登记落户违规问题一事起诉xx市公安局大x分局,我因存在利害关系被法院追加为第三人出庭。原告与我婆婆(户主)原应居住于A承租房屋,我与丈夫(户主)及子女原应居住于B承租房屋。自回迁领钥匙之日起,经我婆婆与我丈夫协商之后,我婆婆一直居住在B承租房屋,我与丈夫及子女一直居住在A承租房屋,原告因出嫁并未在A房屋及B房屋居住过。1991年回迁登记落户时,xx市公安局大x分局将我婆婆与原告户口落在B承租房屋(因出嫁时未将户口迁出),我与丈夫及子女户口落在A承租房屋。1995年原告户口从B承租房屋迁出至今。我婆婆与我丈夫已于2002年相继去世。现原告起诉x市公安局大x分局就1991年回迁登记落户违规一事,是否有法律依据,该诉讼是否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如超过诉讼时效,我作为法院追加第三人可否在庭上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向法庭提出驳回其诉讼的请求?

行政诉讼 2014-11-11 12: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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