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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租了一间办公室,合同租期:2012年10月15日至2014年10月14日。交押金6000元整。今年10月14日合同到期,9月17日左右房东给我打电话,说合同到期,是否接着用,我回复说不租了。然后10月5日把房子给腾出来,找房东交接房子退押金,房东以我没有提前一个月告诉他不接着租房为由,拒绝退还压金,而且在没有交接的情况下私正找开锁公司开锁换锁。合同内容第七条是这样写的:甲方收乙方押金6000元,乙方退房时,结清水电物业等费用后,甲方物品无损坏,交还钥匙后,由甲方退还乙方押金6000元。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因故终止合同需提前1月告知对方。(房东以没有提前一个月告诉他不租房为由不退押金。我是提前27天告诉他的,晚了3天)。以上情况我可否去法院起诉房东退还押金。

其他 2014-11-12 22: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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