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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想离职,已经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了老板,但是公司业务繁忙不想让我走,我现在负责一个项目大约在一月份要到现场调试,由于这个原因,公司要求我赔偿损失3万元,还说我违反公司制度要我赔偿5万元,总共8万元。我一年除去去吃住也就能赚3万,老板这种无理的条件我该怎么应对呢,他还说要申请法律仲裁呢,还有合同上有一个条款,第十项:双方约定事项:乙方若在合同期终止合同需提前30天向甲方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办理交接手续,乙方擅自单方终止合同,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这个约定事项是否有效呢?谢谢!

其他 2014-11-15 19: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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