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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岳父因和25岁青年下棋,因发生爭执,老头就打了他一下,然后他就还手把老头打倒了,不一会老头起耒想追他,他回头見老头起耒就回耒又打了老头几拳,分别打在心口和头部,经尸检结果,老人符合自身冠状动脉粥样硬伙性心脏病急性发作导致性心功能衰竭死亡,情绪激动,轻徵外伤等为诱发因素,向这种情况,是过失,还是故意?

其他 2014-11-14 10:52 人浏览
共14位律师解答
  • 委托律师。搜解证据,积极辩护。详谈电话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 一般为过失,具体需要等待法院判决
  • 视其动机认定。...
  • 1、检察院起诉时估计以“故意”,因此需要委托律师积极辩护。 2、如需帮助请电话联系或者短信联系。
  • 您好 建议报警处理
  • 您好,分析角度不同,结论也就不同。
  • 您好,需要看法院的认定了
  • 你好,一般为过失,需要帮助请来电详谈
  • 一般为过失行为 .
  • 你好,视其动机认定。
  • 先等待法院的判决的
  • 你好,这是要法院判决的。可以委托律师。
  • 一般为过失行为
  • 是故意还是过失需要法院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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