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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3年5月进本公司,已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且于2014年7月初生了小孩,现正在哺乳期至2015年7月初结束.因公司需要搬迁至外市,今日(2014年11月13日)通知员工公司于2015年1月1日结束营业,并且在异地不设本部门,通知本部门员工工作至2014年12月13日,工资计算到2014年12月13日止.请问作为无固定期限员工以及正值哺乳期,员工应该得到怎样的补偿?

其他 2014-11-14 20: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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