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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人士王*与**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人身保险合同,合同的最基本原则应是双方意愿的充分表达,但**却拿出一份只表达了**意愿的”格式合同”要王*签约.为了维护自巳的合法权益,同時也为了可以尽快签约合同,王*在**提供的格式合同的空白处写上:“格式合同巳阅,为签约,我在此签名,但这並不表示我认同该条款,特别是**单方提出的种种免责条款.今后如有纠纷,以双方协商和法院判决为准.事后王*与**真就保险事宜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诉讼到法院.法院最终应如何判决?为什么?.

刑事辩护 2014-11-16 09: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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