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各位好,我想咨询一下追加抚养费的问题,我是07年11月和前夫协议离的婚,当时孩子三岁,协议上写明女儿随我生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但他仅付了两个月就只同意给200元,说其余300元他以孩子名义存起来了,除此之外孩子的什么他都不管,现在随着物价上涨,那些钱已明显不够培养孩子的支出,请问他把孩子抚养费以孩子名义存上是否合适?我该起诉追加抚养费多少? 附:前夫年收入6万,现已再婚。

离婚 2010-06-15 11:44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可以起诉
  • 可以到法院起诉。
  • 可以起诉v
  • 可以起诉。合理就行。
  • 提供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增加的证据,提供男方工资收入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把孩子抚养费以孩子名义存上是不合适的,将来用,现在用什么?
  • 要有正当理由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6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