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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0年8月1日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月薪3千,2013年6月公司效益不好,6月至8月一直未发放工资,本人因体谅公司难处一直未追要,并于2013年9月1日辞去工资,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直到2014年8月2日才向公司追要拖欠的工资,公司拒绝支付。请问在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可以申请经济补偿金吗?要如何算呢?

其他 2014-11-20 18: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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