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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通过OFFER形式与员工达成用工意向,约定月薪16000,3年期限,试用期3个月,试用工资12800。9月22日报到后办理A公司入职手续,未签合同。第二天,公司人事及老总口头说入职手续要转移到关联企业B公司。10月8日,B公司老总叫我搬到4楼B公司上班(原先在3楼A公司办公)。现因公司内部原因,11月4日B公司人事通知说,企业目前管理水平不高,该岗位暂不需要,让员工办理离职。现只有A公司OFFER,A\B公司均没有劳动合同。工资一直未发过,B公司不承认9月份在A公司上班的工资,A公司因总裁易人,也不承认9月份工资。B公司只承担10月份工资12800和补偿金16000,9月份、11月份零星工资不予承认,说16000中包含了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补偿金及9月份8天工资和11月2天工资。B公司提供的离职结算单上显示入职时间为10月8日,离职结算款为10月工资12800和经济补偿金16000。在A、B公司均没有考勤记录。A公司说刚成立,还没有相关考勤制度规定,B公司说高管人员一般不需要考勤打卡,只要发一张门禁卡就行,普通员工需办理打卡考勤。工作上也没有交接记录。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员工工资、补偿应该如何结算,如若仲裁究竟是向A公司还是B公司主张权利?谢谢!

其他 2016-04-28 07: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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