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的第一份劳动合同是在新的劳动合同法生效前签订的,期限为2007年9月1日-2011年8月30日,到期之后未马上续合同。我于11年9月30日辞职并得到公司正式行文批准。但老板当晚就反悔了,要我第二天重新回来工作,但依然未签合同,时间超过了一年。在我提醒后,2012年11月份补签合同,并将合同期倒签为11年9月1日-14年8月30日,和第一份劳动合同的时间连上。请问,我现在是否可以主张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的依据是在辞职日前后形成了两段连续的劳动关系?(11年8月30日-9月30日以及11年9月30日-14年8月30日)还是依据11年8月30日至12年11月份超过一年时间未签劳动合同?哪个依据更有效?谢谢!

其他 2014-11-24 11:20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7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