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你好。我是2004年5月8日进入公司的,至2014年11月30日已满十年又7个月。现公司提出同合期已满不再续签已“书面通知”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在本人的同意下公司应给我多少经济补偿,该如何计算?按《劳动法》工作年满十年会签订无固定期合同,而公司却将我的合同签至11月30日。在这十年又7个月的工作期间共与公司先后续签过五次合同,即08年前三次,08年后两次。公司现在与我面谈的赔偿为N+1,即11个月的补偿金。按按劳动法工作年满十年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在公司违法操作的情况下是不是应给我也2N的赔偿金?或N+7个月的2倍呢?(7个月已每月发当月工资,需再补7个月的工资)。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其他 2014-11-24 17:4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丽江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