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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2年11月30日车祸,将河边的防护栏撞损毁18米,路灯撞损毁一盏,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后经保险公司和市政局达成一致,护栏及路灯共赔付12000元。修车费保险公司鉴定为26300元(至今还未付)。后来由于我2013年初在外地有法律纠纷,被判刑一年多。于是我到了2014年11月3日开始处理之前的交通事故,我首先是到市政局将12000元护栏以及路灯的维修费用自先赔付,而且是当着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面。但是市政局只能开出有单位盖章的收据,未能提供正式发票。保险公司却说只认发票,于是我只得自己掏钱到国税局开出发票,且再次到市政局盖公章。事后,保险公司几次以发票格式不对,样式不对,名字不对等多种理由不承认发票,可是我每次叫他们自己去开或一起去开时,却一个个的推却。还说赔付的事情要一个多月后才能到位。看我现在急着取车,现在问题来了,保险有规定,超出2年后就不再赔付,请问,1现在还有四天就到2年时间了,他们这是在故意拖延时间吗?到了2年期限我是否还能索赔?我该如何索赔?2保险公司的赔付时间是几个工作日?3我现在是否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索赔问题?备注,我买的是全保。包括不计免赔和4S修理车险。

其他 2014-11-25 22: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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