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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间小路转弯处,两辆摩托车相撞,致一乘车人死亡,交警大队不出具责任认定书。刑警将双方驾驶员以过失致人死亡移诉到检察院。请问:过失致人死亡在此能成立共同犯罪吗?该案件应当如何处理才合理合法?

其他 2014-11-26 13:10 人浏览
共12位律师解答
  • 你该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一般的共同犯罪是不存在于过世类犯罪的,除非有法律特殊明确的规定,但你所述情况肯定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但他们可以成立类似同时犯的情形,考虑他们各自的过错程度来进行刑事问题上的评价。这要考虑很多细节问题,只有律师进行了会见和阅卷后才能综合判断。
  • 委托律师 。搜集证据,积极辩护。争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详谈电话或短信联系。
  • 嫌犯罪的,要看具体的情节
  • 涉嫌交通肇事罪,需要承担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如不明可以来电详细咨询沈晶律师。
  • 建议是委托律师代理的 .
  • 您好,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是重要的依据 先看责任认定情况,然后最好建议协商解决相关赔偿事宜, 协商不成委托律师走诉讼程序 希望可以帮到您,欢迎随时致电咨询法律问题 欢迎访问我的个人网站学习更多的法律常识
  • 你好,报警认定。
  • 你好,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的
  • 您好,“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所以,应查明各过失行为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据此确定确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各自的责任。
  • 需要看具体案情,建议能来电详谈。
  • 你好,这是涉嫌犯罪的,要看具体的情节的,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吧
  • 建议是委托律师代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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