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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9日投标结束后山东**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当场宣布:**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为得分第一名,根据该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确定中标人定标原则说明中明文规定第一名为中标单位。在2014年10月13日招标人和部位专家以及招标公司对**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当场提出了一些问题我司都进行了回答和承诺。2014年10月21日山东**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又一次通知我方参与2014年11月22日招标人和专家组的会省,我方于2014年11月22日委派了**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区域总经理朱**和区域经理陆**参加了会省和答疑,当场我方再次做出了承诺,当天的结果我们还是第一名。可是在2014年11月17日**县政府招标公示中标为第二名xx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和招标人没有任何的电话和书面通知我司。

其他 2014-11-27 13:1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 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具体可以来电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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