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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你好,我在医院顺产9斤巨大儿宝宝,生产后宝宝有点窒息被送到儿科治疗,第3天医生告知宝宝左手骨折,右手没力,在医院治疗21天一直隐瞒右手的病情直到宝宝出医院那天才告诉我说宝宝右手是臂丛损伤,要我们带宝宝去市医院做检查。我现在要说的是我检查的时候我有告知医生我要顺产,医生希望我剖腹产,我说我先顺产不行再剖腹产,医生却没有告知我顺产的严重危险,没有尽到责任,造成我宝宝臂丛损伤,而且我生产完后还叫我老公签不知道什么协议,摆明了医生在生产的时候知道宝宝生产的时候助产操作不当有问题,想推卸责任,才叫我老公签手术后的协议。在医院21天的治疗也是隐瞒右手病情,直到宝宝出院那天医生才告知宝宝右手是臂丛损,医院这样的做法太过分了。请问我要找医院索赔,医院要负多少责任?

其他 2018-07-09 23: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胎儿B超漏诊造成畸形医院是否承担责任:  卫生部规定了六种必须检查出的胎儿畸形。内容是产前B超检查必须检出六种严重的胎儿畸形,包括: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死型的软骨发育不全。对于这六种严重畸形,如果检查出现漏诊,导致畸形婴儿出生,则医疗机构要承担责任。  对于其它类型的胎儿畸形,产前B超检查漏诊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比如腭裂,如果报告单明示胎儿的面部,腭部无畸形,而实际产出了畸形的孩子,则医疗机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告知产妇不可能将所有畸形排除的情况下,B超等辅助检查允许有漏诊。也就是说,大多数情况医疗机构不需要承担责任。
  •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所导致的误诊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以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根据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因此,尽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均认为“不属医疗事故”,但仍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医院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 如认为医院构成医疗事故或有过错,可以向卫生局反映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追问】产瘫就是医疗事故,医生造成的!
    【回答】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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