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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一家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年息百分之二十四分月付,至今快四年。现在企业涉嫌非法集资,法人代表被捕。现在公司准备债转股重组,但公司要求将以前所付利息作为已还本金处理,认为是非法所得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公司,请问合理嗎?以前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嗎?谢谢回答。

刑事辩护 2014-11-29 14: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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