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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银行办理一张陕西富秦家乐卡,双方共同签字,男方个人持卡几次到银行贷款累计5万元,没有用于家庭的任何经营,都是其个人所用,协议离婚时,男方承认夫妻双方无共同债务,各自债务各自偿还,两个月后,男方起诉说双方有共同债务银行贷款5万元,其他不知情借款2.2万元?请问1.协议书上双方无共同债务,是否起到法律效力?2.这样的贷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女方是否需要偿还?

离婚 2014-11-30 09: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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