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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的门市房是在老城区主干道上由1999年自建的4间门市因家里父母年龄大在当时没能办理住宅到门市的变更现在当地政府拆迁说我们的门市是实际营业用房不能按照营业用房赔偿。。不知道这样的是否符合规定

拆迁补偿 2010-06-22 09: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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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其房屋所有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用途栏内标明营业内容的,应当按照营业用房给予补偿或者安置。   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一)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 对拆迁补偿不服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拆迁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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