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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电信代理门店于2013年的10月1日开张,本店的对外营业时间为:10:30至20:30,本人经几次面试后于2013年9月30日下午急招入门店担任店长一职。2014年的1月份公司决定将门店划小经营,店长有很大的自控权。根据当时公司当时负责的经理的指示:店长的上班时间是弹性上班时间。公司明确表示店长没有加班费,但公司规定的工时是167小时。店长经常因大小事务而超出工时的均没有加班费,只有节假日才有加班费。店长有自行排班的权利。签合同是:2013年的10月1日至2015年的12月31日。截止至11月工作一年零一个月.2014年11月13,综合支撑室副经理向门店要求提交班表,当班表发过去后说存在问题。由于门店的营业时间是10:30至20:30,同事们很难在一起吃饭交流,身为店长在2014年的7月开始就在班表上安排了每月最后一天提前1至3小时左右去聚餐交流,并且去之前都有贴出告示暂停营业。7月份去的时候区域经理都有参加,并且是他开车载我们一起去的。而且门店的班表一直粘贴在后台公示栏上,区域经理都有看过。事情就是我没有向公司申请而且我也不知道要申请,在这事上我是做错了,但之前去聚会区域经理为什么就不说,不给我及时改正的机会。就这件事综合支撑室副经理认为我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2014年11月14日,综合支撑室副经理和绩效管理员一起来到门店说要辞退我,并让我下星期交接。11月18日我向绩效管理人员咨询如何赔偿没答复,后来综合支撑室副经理说只能给1.5个月应发工资的经济补偿,并要我写辞职信并于19日作相关交接。就这样我被离职了,并没有去办理离职手续。由于本人在公司本人尽心尽力,其真实原因是和新任区域经理不和,及公司有裁员的意向,从而借故开除。本人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存在争议,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合同。故要求公司按劳动法规定条款执行。赔偿2倍的经济补偿和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能这样维权吗

其他 2014-12-01 15:4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若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是违法的,应当按照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即:按照以上计算方法得出结果后再乘以2。
    【追问】那这件事属于严重违纪吗,其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能申请多一个月的待通知金吗
  • 你好,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话,可以按工龄主张一年两个月的工资标准。
  • 你好,若公司违法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如有需要可直接联系本律师。
  • 若公司违法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
    【追问】关键是那件提前关门的事属严重违反公司规单制度吗?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是累计的吗
  • 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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