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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名外企员工,公司注册在北京,进公司工作有6年了,今年2月检查出来是胰腺癌,2月中旬做手术治疗,目前在做中医治疗。我的工作合同将在15年4月到期,公司是否可以和我不再续约?不续约我能得到什么补偿吗?谢谢。

其他 2017-01-10 21:11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合同到期,如果你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公司不再续约,可要求按本单位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不低于劳动者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 结合您的工作年限以及您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您享有一定的医疗期(一般情况下最长不超过24个月)。。温馨提示:建议委托律师,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如您满意我的答案,请采纳。
  • 医疗期内单位不能解除合同,但正常15年4月你的医疗期也满了,单位可不续签,但要按照工作年限支付补偿。
  • 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如果你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
  • 结合您的工作年限以及您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您享有一定的医疗期(一般情况下最长不超过24个月)。医疗期满之后,如果您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您或者额外支付您一个月工资后,选择解除劳动合同 。
  •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最多不超过24个月,合同到期后可以主张补偿金
  • 咨询社保,,
  • 结合您的工作年限以及您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您享有一定的医疗期(一般情况下最长不超过24个月)。医疗期满之后,如果您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您或者额外支付您一个月工资后,选择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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