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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女儿4岁,在今年9月17号晚9点左右,我老婆带她一起去买手机,去到一家苹果手机专卖店,刚进去我老婆叫服务员拿手机来看,小孩看到店里柜台上面有广告纸很好奇就爬上去拿,那个柜台大约1米5高,长约1米8,宽约50公分,没拿到事情就发生了,整个柜子倒下来,压到胸部,当时压人好像没有用的了,不会哭,全身发紫,抱到当地县医院抢救过来,县医院不敢留院,当晚立即送到市级医院,经检查,心包积液,肺损伤胸积液,肝挫伤,市级医院下了病危通知,第二天又转到省儿童医院治疗,做了心、肺穿刺手术,于9月29号出院,一个月回去复查,结果是:三尖瓣倒流少量(5毫升),脑缺氧后遗症。现在她的主要症状是:傻傻的,记忆力减退,反应迟钝,不吃,不睡,脾气暴躁等。请问:这种责任怎样分摊,造成的后遗症怎样赔偿。

诉讼 2017-01-04 19:46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您好首先对你遭遇如此不幸表示安慰,按照你说的情况,监护人未尽到义务肯定要承担责任,商场未及时提醒也应承担责任。具体的比例还需要综合证据具体划分。建议你保存好证据,比如商场监控资料、报警记录等材料,然后进行伤残鉴定,要求赔偿。
  • 可以鉴定下啊
  • 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而造成的他人财产、人身和精神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侵权损害赔偿是一种适用最为普通、经常的民事责任方式。由于其涉及的内容较为庞杂,所以我们可以说,损害赔偿又是一种法律制度,它是由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各项制度构成的一个制度体系。
  •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赔偿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 侵权损害赔偿原则:
    一、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即赔偿责任的大小,只能以实际损害作为标准,全部予以赔偿而不是以过错程度或者社会危害性大小作为标准。只有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时候,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才起重要的作用。
    第二、全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三、全部赔偿应当包括对受害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损失的赔偿。
    二、财产赔偿原则
    财产赔偿也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之一,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确立财产赔偿原则的根本目的有以下三点:
    第一、对于财产损害,只能以财产的方式赔偿。
    第二、对于人身伤害,也只能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而不能用类似于同态复仇的方式进行补偿。
    第三、对于精神损害,无论是否造成经济损失,都应当以财产赔偿。
    三、损益相抵原则
    (一)损益相抵的概念及特征
    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消,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损益相抵的三个法律特征是:
    第一、损益相抵原则适用于一切损害赔偿责任确定的场合,不仅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则,也是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则。
  • 鉴定伤残等级
  • 责任主要考虑监护人和商店两方主体,商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监护人在事情上也是有过错的,具体比例有待法院确定。至于后遗症都属于本次侵权造成的后果,应当两方责任主体按比例分担。
  • 商场有责任,家长也有责任。各占50%较为合理,得做伤残等级鉴定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 建议先做伤残鉴定,确定损失金额,委托律师诉讼解决,估计协商很难取得一致意见。
  • 要看具体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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