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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去年跟一购货商购进货物,分两批到户,货款大约15000元。由于货品质量原因,曾造成我跟客户直接赔偿20000多元,当时有打电话叫供货商下来取证,而供货商却因业务繁忙,无法分配人手为由,迟迟不下来。直至今年8月要求我处偿还货款,(找财务公司代收),我处以当时赔偿客户的证明为依据,使得财务公司也不知从何处入手,于昨日将我处告至法院,说我店是因为逃避债负搬迁店址,拒付货款,有悖诚信原则。于下月起诉,请问我应该如何处理

诉讼 2008-10-23 22: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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