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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A公司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4月1日起),现公司因经济效益不好须减少部分岗位提出让本人去B公司上班,B公司为A公司的分公司,我有权拒绝吗,若公司以我不听从安排解雇,可有补偿

其他 2015-01-27 11: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你的情况属于调岗,就是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如果属于用人单位合法行使自主权的如调整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无其它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则请求经济补偿不予支持。调岗位应双方协商一致且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不然用人单位擅自调岗,应要赔偿。
  • 你可以拒绝,如被辞退,可要求支付赔偿金
  • AB公司为总公司与分公司,两者间调动属于内部调岗行为,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协商不一致,你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调岗后待遇不变或者地点不变,则属于合理调岗,你无权拒绝
  • 您好,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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