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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帮我看看这两张条子:借条本人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借款现金人民币元整(借期四个月,自2013年9月27日至2014年1月24日,借款月利率3.5%每月利息元,按月付息。到期归还本金。注:若借款人未按期付息。则自借款人拖欠利息之日起,出借人有权按借款金额每日加收5‰的违约金。并由担保人承担归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的连带责任。此据:担保人:借款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身份证号:身份证号:住址:住址:2013年9月27日担保承诺书本人自愿为做担保,向借人民币元正,如果到期没有还清本息,本人愿负一切法律责任,为其还清所有欠款。担保承诺人:身份证号:以上一张是借条,一张是担保的凭证。我想问的问题是:1、通过以上内容的解读,本担保是属于《担保法》意义上的“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2、截止目前,借条上还款的时间已超过10个月,但债权人并未就此债务对债务人或担保人提起法律诉讼或申请仲裁,只是电话催缴利息。按《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六个月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请问这种情况,保证人还要承担法律上的保证责任吗?3、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电话自行推迟还借款时间,并未征求担保人的意见,这种情况担保人还要担责吗?望能得到专业、真诚的解答,谢谢了!

其他 2014-12-04 08: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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