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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被告,虽然对判决的不离婚很满意,但是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项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项的这些内容会不会在原告第二次诉讼中成为对我不利的免证材料?另外,如果我要起诉与事实不符的审理查明的内容,该起诉谁?

离婚 2020-04-30 09:29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通产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选择离婚的,应对方先行有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如果不能达成合意通过诉讼离婚的,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通常在审理前还要由法院进行庭前调解。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监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一审一般时6个月,二审时3个月。
  • 1.六个月以后再次起诉离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一般会判离 2.一方婚前没有精神病史,而在结婚之后,突然得病。发病的一方经过多处诊治,病情无法控制而且经医院诊断其精神病再也无法治愈的。 最高院意见中视此种情形为夫妻感情破裂,可以判离婚 3.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育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 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是否判决离婚需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已经破裂并且没有和好的可能,法院会判决离婚的。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你好,可以作为起诉的证据使用的
  • 你好,会的。
  • 二审法院会重新查明事实,详情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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