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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乔后村的一位村民,拥有本村的农业户口。2000年为了进城读书,又办理了一个非农业户口,此后一直上学,参加工作都用的非农业户口。现在拥有的是两个户口。2010年毕业,参加全县公开招聘,进入医院工作,成为一名正式职工。2010年3月5日,中煤平朔公司为了开采矿产,占领了乔后村,对本村有农业户口的村民给予就业安置或者不想就业安置者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当时规定:有农业户口或者同时有非农业户口的不能享受。还规定在搬迁前以成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人,也不能享受。但当时我未向有关部门反应,搬迁组就把我列为了补偿人员,和我签了了一个一次性货币补偿协议,给我做了补偿,请问我的这种行为犯罪了吗?犯了什么罪

刑事辩护 2014-12-04 14: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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