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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公司是劳务派遣公司,在招用一批员工时协议是以小时计酬方式核算工资。工作两个月后有一员工不同意,要按照同工同酬方式计薪,公司答应后给其按照同工同酬计算其工资以及保险,结果所得的工资没有按照小时计酬的工资高。员工又不同意,又要按照之前的小时计薪方式给其发放。工资发放完后该员工又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按照小时计薪的基础上8小时外再给予1.5/2倍的加班费,请问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其他 2014-12-05 16: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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