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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朋友是这样一个情况,她是邵阳人,1991年11月4日出生的,2008年谈了一个湘西的男朋友,这个男的是1988年11月19日出生的,他们在2009年10月8日生育了第一个孩子,至今已生育了第三个孩子。他们两人至今却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男方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共三次以修房、还债、买车等名义向女方家里借钱共计七万五千元。男方写有借据。现在,男方在外面又谈了一个女朋友,且其女朋友已怀孕。所以男方以此向女方提出分手,说钱也不还了,小孩的抚养问题也没有说。请问这种情况,1.男方是否构成重婚?2.女方家人是否可以追回欠款?3.如果女方选择以后不和男方生活,女方是否有权可以向男方提起赔偿请求?4.女方是否有权放弃抚养小孩?

离婚 2014-12-06 20:1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不构成重婚罪。2、如果男方向女方家人出示了借据,则可追讨。3、不可提赔偿。4、无权放弃抚养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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