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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诉状中说被告于“2013年8月份12日向他借款10万元,并立了借据一支”,但提供的借据上所署的时间是“农2013年八月十二”,请问这一借据能作为证据吗?法院一般如何处理?

其他 2014-12-09 11: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作为证据,只要签字是真实的,就会被认定的。
  • 可以,、。、。
  • 可以,法院会要求被告还钱。
    【追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请问,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如果债权人在担保人保证期未过时曾提出诉讼,但未交诉讼费,随后又撤了诉,后来又重新起诉,但已过担保期。那么,担保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法院一般会怎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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