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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2年6月1日在一事业单位做临时工,一直工作到现在,期间2007年1月1日开始签订合同,一共连续签订5次固定合同没有征得我们是否签订我固定期劳动合同,现收到终止合同通知书(说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而且2003年-2006年社会保险单位不给交,是我自交的,请问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单位补偿和赔偿吗,依据是什么

其他 2014-12-11 10: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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