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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混凝土公司有一名司机,他于2012年8月加入公司,合同签订期限为三年(劳动局审批不定时工时未审核完毕前,工作时间为综合工时)他因连续15天没有上班,该性质属于旷工,公司提出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存在的问题是他已向当地仲裁申请劳务争议,需要公司赔偿合同赔偿金8160元;需要支付加班工资66456元(根据工作安排的饱和度司机的工作时间是没有延长的)请问我该如何处理这件事?

其他 2014-12-11 13:0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违反贵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合同,是没有经济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
  • 收集证据积极应诉
    【追问】请问在未申请不定时工时的情况下(2012年11月27日审核通过),该员工于2013年11月离职;他起诉的加班赔偿金额由2012年8月至2013年11月。我公司是应该按照2012年8月至2012年11月27日给予经济赔偿,还是以什么为依据给予经济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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