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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以下简称:出货方:简称甲中间方:简称乙真正收货方:简称丙甲方以笔记本或者苹果6正常渠道价格出给乙,乙方以便宜在甲方拿货价格便宜600-1000的价格出给丙。事实:根据现在乙方交代,丙方是先给乙方20000或者其他不等金额叫乙方去收货,丙方是通过现金或者转账方式把钱给予乙方,其他没什么凭证,但是现在乙方愿意指证丙发指使。而且经过这样几个月循环,现在导致乙方有30万左右的漏洞。也导致甲方有接近30万左右的货款没有收回注意情况1:乙方和丙方之间没有单据但是承认是拿过货都是通过现金交易或者转款转款记录可以查到咨询事件:丙方有没有达到教唆这种报警能不能追回脏物丙方,乙方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乙方自首并愿意指证)乙方自首并愿意指证

其他 2014-12-24 16:2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若不能证明乙与丙有犯意共谋,则本案可能存在的合同诈骗刑事责任应由乙方承担。若丙方从乙方的购货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知道乙的合同诈骗行为,则丙方可能面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罪名风险,退赃义务就当然存在。建议及时向律师面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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