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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0月底和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总价6.3万的装修合同,然后合同条款中有一条是:总价款是甲、乙双方对设计方案、工程报价确认后的金额,在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的上下增减幅度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不超过总价款的5%,然后现在他们以超工超料为由,要加款至少15%,然后他们的理由是一方面超工超料,一方面他们帮我们敲掉原来的装修后,需要修复后墙面等之后才能铺瓷砖和安装门套等目前由于价格谈不拢,所以他们的施工队已经撤走。然后本来合同上的竣工期应该是12月底左右,目前已经12月中旬了装修只做了水电的铺设和一些墙体的新砌然后我们已经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4W多的合同款请问这样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在月底按合同要求告对方公司违约同时要回支付的这笔合同款,并要求赔偿这段时间在外租房的费用或者要求对方按照5%的加价情况来时继续完成后续工作就是一方面他们帮我们敲掉原来的装修后,需要修复后墙面等之后才能铺瓷砖和安装门套等,他们是以在报价单中没有为由因为最初是以全包包工包料的前提我们才签署的相关合同当初也是口头承诺说6.3W全包我们只需要购买灯饰门锁以及防盗门即可这样的情况下才和他们签的合同

其他 2016-04-18 07: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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