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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87年参加工作,94年3月调到另一单位,我调走后原单位向社保局补交了养老保险台帐并缴纳了保险金,但是把我漏掉了,这八年的费用如果能补交应该由原单位承担吗?如果不能补交对以后的退休金有很大影响,这个损失是否可以要求原单位作出补偿?

其他 2018-09-29 23: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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