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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1.因为单位不为职工补缴之前的社会保险原因辞职的能否争取到工作1年赔偿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另外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超工作时间是按照每天8小时计算的,还是按照每周44小时计算的?比如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那么只是超过了4小时吗?每周只能争取到4小时的工资补偿吗?另外2011年工作2014年11月辞职,现在还可以申请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月工资吗?还可以要求补缴保险吗?会不会过期?谢谢!

仲裁 2014-12-18 12: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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