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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在某房地产公司工作,至今2014年12月一直未签定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未实行同工同酬。另2014年10月工资无故被扣发。除了追回被扣发的工资外,依劳动法能获得什么赔偿

其他 2014-12-18 19:08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1、从2013年2月至12月的相对应之日共11个月该公司向你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2、视为其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与你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应当立即与你补订书面劳动合同;3、该公司未为你办理缴纳社保的,应当为你补交;4、公司未实行同工同酬的,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5、公司无故扣发你19月份的工资的,应当补发给你,并给你赔偿当月工资的利息损失。
  • 可以起诉解决的。
  • 您好: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社会保险问题,要求单位补缴。 解除合同可要求经济补偿金。
  • 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以上,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生效,且自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个月后的次日至补签劳动合同前一日都可以视作双倍工资补偿。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获得双倍工资的赔偿,以及相应的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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